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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效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2/10/13
 
 

打印遗嘱无效的情形


实务中,导致打印遗嘱无效的情形有:打印遗嘱的打印人不详;见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未参与见证或未参与全程见证;两个见证人对见证过程陈述不一致;遗嘱人/见证人仅在zui后一页签字而遗嘱主要内容不在zui后一页内;遗嘱人/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遗嘱人/见证人未签名而是签章的;等等,不一而足。现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之。


1、打印遗嘱的打印人不详、见证人未现场见证而无效的——柏某1与柏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1148号】


本院认为部分,关于《遗嘱》效力问题,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并分别对其形式上的要件作了规定。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案涉《遗嘱》系由某不知姓名的律师打印,且齐某、刘某、张某2和三人未在场见证,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2、遗嘱不止一页时,遗嘱人、见证人仅在zui后一页签字,且主要内容不在zui后一页而无效的——陈某1与王某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42629号】


本院认为部分,《赠与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内容系处理其身故后遗产问题,且该协议系打印制作,故本院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打印遗嘱。但该遗嘱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所立的遗嘱,现双方对该遗嘱效力存在争议,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按照该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是《赠与协议》中,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均位于协议第二页,协议的主要内容位于第一页,第一页中没有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3、遗嘱系事先打印,见证人未见证制作过程,且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制作日期而无效的——董秀成、董乃林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8民终626号】


本院认为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款是否应当作为遗产由上诉人继承?关于争议焦点一,1、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要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打印遗嘱有效要求见证人应某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并且见证人要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遗嘱系其事先打印完成,见证人并未见证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且见证人亦未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制作日期,涉案遗嘱并不符合打印遗嘱有效形式要件要求,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为无效遗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见证人之一对遗嘱制作过程不清楚,只是签字;两个见证人对遗嘱制作过程陈述不一致;立遗嘱人的签字为代签而无效的——郭某1与郭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8号】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遗嘱效力问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按手印的遗嘱,但本院认为该遗嘱不能作为上诉人主张继承权的依据。


理由如下:


首先,该遗嘱系打印形成,并非由代书人进行代书,故虽上诉人主张该遗嘱系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其次,遗嘱中虽有陈某、杨某作为见证人签字,但杨某在一审时陈述其对遗嘱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只是在遗嘱形成打印版本后由陈某通知其至果某家签字,故见证人并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zui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上的签字均为陈某代签,遗嘱中虽被继承人按捺手印,但上诉人未对手印是否系被继承人本人所按进行举证,且陈某与负责打印遗嘱的杨某对遗嘱由谁制作形成所述不一。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遗嘱难以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对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见证人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只是在打印好的遗嘱看完签的字;一见证人签署日期,但立遗嘱人+另一见证人未签署日期,且签署日期与遗嘱中日期不符而无效的——郭某等与周友华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7005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原《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打印遗嘱进行明确规定,现继承人之间对其订立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签字,还有证明人周某2、柳某签字。但是因打印遗嘱并非人为书写,存在容易被伪造的特点,故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一审中案涉遗嘱见证人周某2出庭作证时陈述其并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是在病房由张某3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并且,本案遗嘱中,仅有周某2签署了日期,被继承人本人以及另一位见证人柳某均未签署日期,周某2签署日期与遗嘱所载日期亦不相同,考虑到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的遗嘱。


6、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一见证人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景某、杨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121民初2731号】


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向法庭提交遗嘱人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书,原告质证意见为该遗嘱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以及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不符合形式要件;录音录像的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永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也没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综上,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也存在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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