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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立下遗嘱,把3套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赠与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1/27
 
 

男方立下遗嘱,把3套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赠与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早些年,被继承人刘某发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经旧村改造房屋变成了回迁房,经旧改办等统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几百平方不等的面积,刘某发获分300平方,其妻陈某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


在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的的遗嘱中,对于自己和妻子的感情,以及自己与保姆的感情,是这样描述的


“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长期打麻将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在1981年间,陈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zui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分居生活多年后,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当然,刘某发在与保姆同居期间,也曾两次向法院提出与陈某离婚,并立下遗嘱。


第一次提出离婚:2015年7月,刘某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


第二次提出离婚:2016年8月,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可第二次,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二审期间,刘某发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诉讼终结。也就是说,直到刘某发死亡,双方也没有离婚。


而刘某发两次遗嘱中均表示,要将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赠与保姆杨某所有。遗嘱内容更是表达了对于子女的不满,和对保姆杨某的感情。


遗嘱一:2017年8月4日,刘某发自书遗嘱: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的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


遗嘱二:2017年6月19日,刘某发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遗嘱中刘某发对其与保姆的感情表述为“彼此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


遗嘱中也再次提及财产处理,称将其获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归属杨某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


两套房屋归妻子陈某所有,另外一套房屋归保姆杨某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而对于以上判决,不管是妻子陈某,还是保姆杨某都表示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


该遗嘱行为无效


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故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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