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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如何才算有效?满足这些条件才生效!
发表时间:2022/9/28
 
 

打印的遗嘱,如何才算有效?满足这些条件才生效!


男子两段婚姻各育有一子,本想着颐养天年却被诊断出癌症晚期;打算立一份打印遗嘱以备后患,却zui终因它起了纷争。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全程参与见证,遗嘱有效吗?


[案例详情]



老王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小勇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现已长大成家,还有一个未成年人女儿小丽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现就读高中。老王的两段婚姻均以失败而告终,女儿小丽在父母离婚后跟随其母亲生活。老王在邑县城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120平米房屋是和第一任妻子共同购买,该房屋在两人离婚时经离婚协议分割由两人各拥有50%份额,另外一套90平米房屋是老王第一段婚姻离婚后第二段婚姻开始前期间购买,属于老王的个人财产由老王离婚后独自居住。2021年3月,老王感觉zui近咳嗽呼吸困难,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肺癌,已属晚期。突发的疾病改变了老王的生活,于是老王开始积极治疗。


老王邀请同事老张和老李作为见证人定立了一份打印遗嘱,整个过程用手机进行了录像。遗嘱订好后老王将遗嘱及立遗嘱时的手机录像光盘交给儿子小勇保管,老王暂时未将立遗嘱的事情告诉女儿小丽及其母亲。2021年9月老王因病情恶化住进了ICU,五天后抢救无效离世,老王去世后社保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5万余元。老王离世后三个多月后,儿子小勇与女儿小丽的母亲因遗产继承产生了矛盾。


小勇:我爸都走三个多月了,他生前立有遗嘱把他住的那套房子给了我,现在这套房子就是我的了,我要把那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遗嘱在我这里,你不相信我可以给你看,这上面有我爸的亲笔签名。


小丽母亲:没听你父亲说过立遗嘱的事啊,他要是立有遗嘱肯定会告诉我们的,这事根本不可能。这事没那么简单,反正我们不知道,法律规定儿女都有同等继承权,那套房子也有我女儿的份额。


2022年2月,因继承产生争议,小丽以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起诉了同父异母的哥哥小勇,要求继承分割老王名下的财产及老王去世时的抚恤金。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追加了老王的第一任妻子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小丽母亲王女士:法官,老王两次离婚,老王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王的两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我认为两个子女每人享有老王的遗产50%的份额。


小勇:我不同意原告方的说法。我父亲生前留有遗嘱,他明确表示他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房屋应该由我独自继承,其余财产才由我和原告各继承50%。


于是在庭审举证阶段,小勇向法庭提交了老王的遗嘱及其立遗嘱时的手机录像光盘,遗嘱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小丽母亲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确认遗嘱确系老王本人所留,而根据立遗嘱时的手机录像及两位见证人陈诉,立遗嘱当天是两位证人到现场后老王拿出一张事先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捺印作为见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手机录像及两位“见证人”的陈诉,两位见证人是在事先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篇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此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于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嘱分配,一审判决老王的120平米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25%份额,90平米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50%份额,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勇支付给妹妹小丽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后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场因继承产生的纠纷得以化解。


什么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有什么特征?


打印遗嘱是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将其储存,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1)遗嘱的具体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而成,因此很难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

(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并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比较规范。


打印遗嘱见证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其次,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zui少为两人。


zui后,符合资格、数量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如果需要见证人的遗嘱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过程,那么怎么样才能界定是否属于全程参与呢?


《民法典》继承篇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都要签名。


《民法典》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了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类型。


本案中老王所立的打印遗嘱被判无效而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那么继承的方式分为几种?相互间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种方式,当继承开始后,先看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因内容、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本案中小丽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父亲去世时的抚恤金,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生前遗产而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因此抚恤金不能适用遗产继承制度。本案小丽起诉的案由是遗产继承纠纷,与分割抚恤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判决。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民法典》关于继承有什么新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继承有以下新规定。

(1)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2)扩大了遗产范围,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等;

(3)新增遗嘱“见证人”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有利于遗嘱的真实性;

(4)增加遗嘱继承方式,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方式;

(5)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zui后一份遗嘱为准;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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